ㄧ路順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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勁德汽車 台北縣新莊市泰林路一段28號 電話:02-22964838 傳真:02-22964839

道路駕駛學車考駕照



 

      1.車輛定期檢驗:
 

問題:

答案:

01.參加定檢需要帶什麼證件?

車種為自用小型車者攜帶行照、有效期間滿30日以上之強制責任險保險證;其他車種則需另帶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。

02.參加定檢需要車主親自辦理嗎?

不需要,只要攜帶完整證件(如上題),即可辦理檢驗。

03.是不是要等收到定檢通知單再辦理定檢?

車輛行照即屬正式通知,請車主自行注意下次定檢日期,監理機關所寄發之明信片僅屬提醒性質,並不具法定約束力。

04.該如何知道我的車何時需要辦理定檢?

行照上指定檢驗日期之前後一個月即為檢驗期限。若最後一日屬假日,則可往後順延至下一上班日。例如指定檢驗日期為93.05.20,則檢驗期限為93.04.20~93.06.20

05.若有其他原因無法如期參加定檢,可以申請延期嗎?

現已無法申請延期作業,若無法如期參加定檢者,請於檢驗期限內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、繳銷或報廢手續。

06.參加定檢前,是否需要繳清交通違規罰鍰和汽燃費?

是的,辦理定檢前需要先繳清積欠的違規罰鍰和汽燃費。

07.我的車多久要定檢一次?

領有牌照之汽車,其出廠年份
1、自用小客車(含自用小客貨、殘障特製車)及大型重型機車:
(1)未滿5年者免予定檢
(2)5年以上未滿10年者,1年1驗
(3)10年以上者,1年2驗

 
2、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壓縮天然氣為燃料之自用小客車(俗稱瓦斯車):
(1)未滿5年者,1年1驗
(2)5年以上者,1年2驗

 

3、其他車種:
(1)未滿5年者,1年1驗
(2)5年以上者,1年2驗

08.行照有效日期和指定檢驗日期皆已到期,該如何辦理?是否可以至代檢公司同時換發行照及檢驗呢?

請先辦理定期檢驗完成後再換發行照。目前臺北市之代檢公司共有15家可同時辦理車輛定檢及換發行照。

09.續上題,如果我又同時有積欠的違規未繳呢?可否一併至代檢公司同時辦理?

若車籍屬臺北市者,可至臺北市代檢公司同時辦理繳納違規罰鍰及辦理定檢。

10.我的車車籍屬臺北市,可以到其他縣市辦理定檢嗎?

可以。一般定期檢驗可至全省監理機關及民間代檢公司辦理。

11.請問在違規申訴處理期間如何辦理定檢呢?

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1規定,仍請先繳清尚未結案之罰緩再辦理車輛檢驗。

12.我該如何得知此次檢驗是否合格?如不合格覆驗期限為何?

定檢合格後,檢驗人員會在行照上填具檢驗當天日期、下次定檢日期,並在"經辦機關"欄中加蓋合格簽證章。
如檢驗不合格時,請於一個月內辦理覆驗。(隔日覆驗合格者免再收檢驗費)

 

     2.臨檢相關問題:

 

問題:

答案:

01.當我接到監理處寄發的臨檢通知單時,我要到那裡驗車,可否到代檢公司驗車?

請至本處(臺北市八德路4段21號)或本處北區分處(臺北市承德路5段80號)驗車,不得至代檢公司檢驗。

02.我的車被監理處通知需實施臨時檢驗,則我要攜帶哪些文件才能驗車呢?

車輛實施臨時檢驗時需攜帶行車執照、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(自用小型車得免附)、有效期間滿30日以上之強制責任險保險證以及臨檢通知單。

03.參加臨時檢驗時需要多少費用?

參加臨時檢驗無需繳交檢驗費用,但與定期檢驗、變更檢驗同時辦理時,就需繳交檢驗費。

04.不參加臨時檢驗會有什麼罰則?

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:「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,1800元以下罰鍰;逾期1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,至檢驗合格後發還,逾期6個月以上註銷其牌照。」

05.我的車子曾遺失過,於找回後欲換發行照,但監理處人員卻要求我要驗車,請問為什麼?

根據交通部函示,車輛於失竊後尋回均須辦理檢驗後,始得使用,所以失竊尋回後,均須攜帶行車執照、新領牌照登記書、有效期間滿30日以上之強制險保險證及警察單位開具之尋獲證明單,至監理單位辦理臨時檢驗合格後,始得使用該車輛或辦理其他異動。

06.我的車子曾經發生交通事故,為何在車輛修復後需辦理臨時檢驗?可到哪裡檢驗?需攜帶哪些文件?

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規定:「汽車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,經送廠修復者,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」。車主需攜帶行車執照、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、有效期間滿30日以上之強制險保險證、合法之汽車修護廠工廠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、修復明細表及統一發票,至各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臨時檢驗。

 

     3.強制險相關問題

 

問題:

答案:

01.驗車時為何須查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?

依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」第16條規定: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、臨時通行證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,應以每1個別汽車為單位,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。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有下列情事之汽車,不得發給牌照、臨時通行證、換發牌照、異動登記或檢驗:
一、應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。

二、本保險有效期間不滿30日。但申請臨時牌照或臨時通行證者,不適用之。

02.為何須先結清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才能驗車?

「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」第18條第3項規定:「汽車所有人違反本保險事件尚未處結者,公路監理機關於汽車所有人辦理汽車各項登記、換發牌照、執照、汽車檢驗時,應請其先予結清。」

03.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繳費收據可否代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?

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繳費收據不能代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。若車主沒有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時,則以監理處電腦查詢所得之保險資料為主。

04.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之界定為何?

證件審核時,若申請檢驗日期在保險證生效起迄日期內,則為有效;若保險證生效日期為為申請檢驗當日,須注意保險證生效時間為當日12時(即中午12時前申請檢驗者,仍須攜舊有保險證;12時後申請檢驗者,則審核新保險證)。